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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向娇与游作星、黄珠妹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向娇,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杨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88号原告林向娇,女,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周荣烈、邹金狮,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作星,男,汉族,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珠妹,女,汉族,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闽清县。被告游淑庚,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杨靖,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林向娇与被告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扣押、查封四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5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张康永、张华亮、叶玉英、林晓东、刘颖、张和水、汪义希、林群典、许传强、XX樽提供其个人房产、担保人陈琳提供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游作星、黄珠妹、游淑庚、杨靖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5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张康永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鳌峰坊水部综合大楼701单元(榕房权证G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张华亮、叶玉英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柳前路10号闽都高升公寓2座405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林晓东、刘颖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00号(阳光城)2号楼十一层B单元(梅房权证M字第1100274-××号);五、查封担保人张和水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乃裳街61号1502房产(梅坂房字第××号);六、查封担保人汪义希、林群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00号(阳光城)1号楼九层D单元(梅房权证M字第1100163-××号);七、查封担保人许传强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湖头街0121-03地号四层整座(梅房权证M字第××号);八、查封担保人XX樽名下坐落于福建省梅溪镇梅城大街56号(榕院村上龙舟)205、23房产(梅房权证M字第××号);九、查封担保人陈琳名下丰田TV7160G轿车一部(车牌号:闽A×××××)、雷克萨斯ITHBG262轿车一部(车牌号闽A×××××)、WDDPK4JA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部(车牌号闽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