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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冼美玉、焦定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职务:董事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郑达云、黄淑仪,均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冼美玉,女,1961年8月10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焦定龙,男,1959年5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冼美玉、焦定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伍青花审 判 员  吴立和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可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