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许春海与冯君伟、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海,冯君伟,张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75号原告:许春海,男。被告:冯君伟,男。被告:张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海诉被告冯君伟、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春海负担。审 判 长  连世文审 判 员  王义高人民陪审员  杨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