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许春海与冯君伟、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海,冯君伟,张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75号原告:许春海,男。被告:冯君伟,男。被告:张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海诉被告冯君伟、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春海负担。审 判 长 连世文审 判 员 王义高人民陪审员 杨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