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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凌作梁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作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284号原告凌作梁,男。委托代理人李学辉,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55号。负责人傅连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美彤,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凌作梁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林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学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孟美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作梁诉称,2013年6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辽H194**/辽HJ0**挂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31.6万元、三者险100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7万元等险种,均附加不计免赔。2013年11月25日,该车在吉林省四平市外环路发生侧翻的单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集装箱损坏、道路护栏损坏。原告先行垫付了路产损失费4000元,施救费36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出具的车辆损失报价单远远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且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险责任,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15元、集装箱损失9000元、路产损失费4000元、施救费3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属实,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施救费、路产损失过高。诉讼费、鉴定费属于答辩人除外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辽H194**/辽HJ0**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挂靠在营口大众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运输经营。2013年6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31.6万元、三者险100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7万元等险种,均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自2013年6月29日0时起至2014年6月28日24时止。2013年11月23日0时3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张仁龙驾驶辽H194**/辽HJ0**挂车行驶至吉林省四平市外环路时发生侧翻,造成单方事故,致路政设施损坏、集装箱损坏、车辆损坏。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仁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了路产损失4000元,支付施救费36000元。集装箱的损失经被告估损为9000元,原告认可。关于车辆的损失价值经被告估损为77793元,被告认为价值过低不予认可,并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营口财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原告的辽H194**车辆损失金额为95515元,辽HJ0**挂车损失为4500元。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共149015元。此外,原告花费鉴定费3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挂靠协议、责任认定书、施救费发票、路产赔偿收据、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费收据、保险单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受损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基于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保险金,符合双方约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诉讼请求中施救费、路产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因未提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凌作梁1490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444元,被告负担3256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林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