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俊伟与武汉中轻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伟,武汉中轻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伟。被执行人武汉中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二路21号。法定代表人:岳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01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中轻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二路21号67MD地块51599.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王俊伟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中轻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二路21号67MD地块51599.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