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家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喜平、袁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家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喜平,袁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96号原告:珠海市家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好景花园)。法定代表人:裴金美委托代理人:李昊,该××员工。被告:尚喜平,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571。被告:袁丽芹,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家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喜平、袁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家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家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家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珠海市家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