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8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雄周与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雄周,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848-2号申请执行人:黄雄周,男,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10。被执行人: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何文刚。关于黄雄周与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据(2012)珠金法执字第868、8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6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大道北机场北路侧科恩公司主厂房(权证号码:C0××67)、锅炉房(权证号码:C0××69)、动物房(权证号码:C0××70)、配电房、水泵房(权证号码:C0××71)。因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且执行标的较大,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复函同意本院主持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工作,并于2014年9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63-1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委托拍卖上述房产,2015年4月3日买受人上海诚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10225000186356)以人民币25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为配合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2)珠金法执字第868、869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大道北机场北路侧科恩公司主厂房(权证号码:C0××67)、锅炉房(权证号码:C0××69)、动物房(权证号码:C0××70)、配电房、水泵房(权证号码:C0××7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