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88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