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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窑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艳花与赵治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96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继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10000元。被告赵某乙辩称,虽有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2005年5月25日在临洮县窑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月25日生女孩赵某丙,2009年1月6日生女孩赵某丁。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8月14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表、临洮县窑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临洮县人民法院(2014)临窑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借款借据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理性对待婚姻、家庭和爱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努力,婚姻就有和好希望。现原告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赵某甲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