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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王绪诉被告李有才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王绪,李有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曹王绪,男,193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东党村三组17号。被告李有才,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东党村三组50号。委托代理人赵新义,陕西省蒲城县罕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王绪诉被告李有才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王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王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王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王绪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刚代理审判员  秦 娜人民陪审员  郝志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