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海法宣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杜凤娟宣告吴春华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凤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63号申请人:杜凤娟,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人杜凤娟要求宣告吴春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吴春华,男,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申请人杜凤娟与吴春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5日19时许,吴春华随船在118-3海区航行期间,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吴春华。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吴春华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吴春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春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春华随船在118-3海区航行期间,不慎落水失踪,经多方搜救,至今未能查找到吴春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吴春华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春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