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艳、上诉人武汉凯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艳,武汉凯欣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艳,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项永斌,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凯欣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达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黄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英,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宪全,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艳、上诉人武汉凯欣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艳、上诉人武汉凯欣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艳、上诉人武汉凯欣汇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艳、上诉人武汉凯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凯欣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邓万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