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苏云、刘斐与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苏云,刘斐,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458号原告何苏云。原告刘斐。委托代理人何嘉川,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浦江县和平南路12号。诉讼代表人楼应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苏云、刘斐与被告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