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于某某和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雪梅,马连库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于雪梅,住黑龙江宾县。被告马连库,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于雪梅和与被告马连库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雪梅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儿马莫宜归原告抚养,未登记财产归马莫宜所有,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连库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宿梦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