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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冯立与马其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3818号原告冯立。被告马其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诉被告马其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