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204号原告:侯某某,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人。委托代理人:孙培贤,柏乡县城关宏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某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