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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陈远生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陈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东风中路509号。法定代表人:勒彦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远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远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远生应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款本金69912.15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2012)穗花法执字第3454-2号案件正在处理被执行人陈远生名下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54号B1702房(复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拍卖所得款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在此期间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163号案的本次执行。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审 判 员  陈 基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冠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