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国辉家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杰拓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国辉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杰拓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国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莲峰新路旁。组织机构代码为58137829-7。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福俊,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杰拓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岳范山公园路二环路*号。组织结构代码为57450317-6。法定代表人:谢玉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国辉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杰拓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处理。而涉案合同是在东莞市松山湖签订的,此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东莞市杰拓皮革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国辉家具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处理,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莞市国辉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五宝审判员 朱海晖审判员 梁振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