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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异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东海县平明镇肖庄村村民委员会、徐士祥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异字第00012号异议人暨被执行人东海县平明镇肖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克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任,平明镇农经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徐士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士祥与被执行人东海县平明镇肖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海县平明镇肖庄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东海县平明镇肖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东海县平明镇肖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东海县平明镇肖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审判员  杨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