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邓文端与李嘉林、李增宾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端,李嘉林,李增宾,李紫琛,李永来,樊艳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477号原告邓文端。委托代理人马振田。委托代理人张麦生,藁城市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嘉林。被告李增宾,系李嘉林父亲。被告李紫琛。被告李永来,系李紫琛父亲。被告樊艳云。原告邓文端诉被告李嘉林、李增宾、李紫琛、李永来、樊艳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文端委托代理人马振田、张麦生,被告李增宾、被告李紫琛法定代理人李永来、被告樊艳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文端诉称,2015年3月5日上午,原告邓文端在藁城区人民广场原地下商场上面,从东向西走,被骑玩具车的李紫琛和李嘉林从后面撞到,致邓文端受伤。被紧急送往藁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经查,被告李紫琛和李嘉林所骑的玩具车系樊艳云所有,故樊艳云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因原告对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为37815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石家庄市藁城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4份;2、证人孙某证明材料;3、报警报案登记表;4、石家庄市藁城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历一册;5、石家庄市藁城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票据7张;6、石家庄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李书静工资证明;7、马振田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复印件;8、交通费票据8张;9、鉴定费票据一张;10、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11、樊艳云支付原告2000元证明;被告李增宾质证称,对所有证据无异议。被告李永来质证称,对所有证据无异议。被告樊艳云质证称,医药费无异议,诊断证明中休息时间过长,证据6身份无异议,工资是假的。对马振田身份无异议。被告李紫琛、李永来辩称,2015年3月5日上午,答辩人李嘉林和李紫琛在藁城区人民广场原地下商场上面合伙支付给樊艳云相关费用后,轮流驾驶和乘坐樊艳云所经营的儿童游乐电动玩具车在该区域内游玩,由年龄6周岁的幼儿李嘉林驾驶时与被答辩人邓文端相撞,致邓文端受伤入院治疗。樊艳云在上述场地经营游乐设施并未取得相关的合法手续系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邓文端应当向被告樊艳云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把同样是消费者和受害人的答辩人列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樊艳云承担原告全部损失。被告李嘉林辩称,2015年3月5日上午,答辩人李嘉林和李紫琛在藁城区人民广场原地下商场上面合伙支付给樊艳云相关费用后,轮流驾驶和乘坐樊艳云所经营的儿童游乐电动玩具车在该区域内游玩,由年龄6周岁的幼儿李嘉林驾驶时与被答辩人邓文端相撞,致邓文端受伤入院治疗。樊艳云在上述场地经营游乐设施并未取得相关的合法手续系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邓文端应当向被告樊艳云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把同样是消费者和受害人的答辩人列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樊艳云承担原告全部损失。被告樊艳云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对,李嘉林和李紫琛还有一个小女孩租了一个玩具车。上车前都嘱咐大人,让大人跟随看好,当时是大孩子开走的,中间换成小孩开。碰倒原告后旁边没有家属看护,两分钟后小孩父母才过来。我主动打的120救助原告,一起送到中医院就诊,我认为我已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另我给原告支付2000元医疗费。被告樊艳云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原告受伤后现场照片2张;原告质证称,不是当时撞时的照片,是撞以后照的照片。被告李增宾质证无异议。被告李永来质证称,是撞了以后拍的照片。照片上的人对。经审理查明,被告樊艳云在藁城区人民广场无证经营儿童玩具车租赁业务。2015年3月5日16时,被告李嘉林和李紫琛在家人陪同下共同租赁被告樊艳云一辆儿童车在广场游玩时将原告撞倒,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石家庄市藁城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22天,期间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28504元,该医院于2015年4月3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称:1,左股骨粉碎性骨折。2、左股骨骨折,右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左膝关节骨质增生。4、支气管炎。5、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2015年4月28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称:1、左股骨粉碎性骨折。2、左股骨骨折,右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左膝关节骨质增生。4、支气管炎。5、自2015年4月27日起休息一个月。2015年6月2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称:1、左股骨粉碎性骨折。2、左股骨骨折,右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左膝关节骨质增生。4、支气管炎。5、自2015年5月27日起休息一个月。2015年6月30日出具诊断证明书称:1,左股骨粉碎性骨折。2、左股骨骨折,右肱骨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左膝关节骨质增生。4、支气管炎。5、自2015年6月27日起休息一个月。2015年7月23日,原告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800元。另查明,事故发生时,是被告李嘉林驾驶儿童游乐电动玩具车,被告李紫琛搭乘,当时二小孩的陪同家人未在当场监护。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增宾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2600元,被告樊艳云为原告支付医疗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发生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主张本次事故造成下列损失:1、医疗费29092元(包括李增宾父亲支付12600元,樊艳云支付2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2天×100元=2200元;3、营养费22天×100元=2200元,三被告对以上三项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马振田是大货车司机,应按照129元/天的标准护理82天计算护理费,即129元×82天=10578元,李书静应按照106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即106元×22天=2332元;被告李增宾、李永来对此均无异议,被告樊艳云对李书静的工资有异议。原告提供护理人李书静的收入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本院采纳被告樊艳云意见;原告李书静的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87元×22天=1914元;马振田护理费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支持原告请求;5、交通费538元,6、伤残赔偿金5年×10186元×10%=5093元;7、鉴定费800元;三被告对以上三项均无异议,本院支持原告请求。原告以上损失共计52415元,现原告请求各被告赔偿扣除被告李增宾、樊艳云支付医药费后的余额3781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樊艳云无证经营娱乐场所,应划定经营区域、线路等,以防止行人进入经营区域,也防止儿童玩耍时超出经营区域,并应提醒参与活动的儿童和监护人注意安全,防止自身受伤或伤及他人。但被告樊艳云在将儿童玩具车租赁给被告李嘉琳、李子琛时,无证据证实被告樊艳云尽到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赔偿原告总损失的20%较妥,即52415元×20%=10483元,扣除被告樊艳云为原告支付的2000元医疗费,其应赔偿原告8483元。被告李嘉林、李子琛在事故发生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租赁被告樊艳云的儿童车玩耍时,其监护人或者家人应在场监护,防止儿童玩耍时伤及他人,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李嘉林、李子琛的监护人或者家人尽到了监护职责,造成原告损害,被告李嘉林、李子琛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李嘉林系撞倒原告时车辆的直接驾驶人,被告李嘉林的监护人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以赔偿原告总损失的60%为宜;被告李子琛的法定监护人以承担总损失的20%较妥。综上,被告李增宾系被告李嘉林父亲,应赔偿原告52415元×60%=31449元,扣除被告李增宾支付的医疗费12600元,被告李增宾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8849元;被告李永来作为被告李子琛的父亲,应赔偿原告52415元×20%=10483元。三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认可,但称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艳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邓文端各项损失共计8483元。二、被告李永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邓文端各项损失共计10483元。三、被告李增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邓文端各项损失共计188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樊艳云承担149元,李永来承担149元,李增宾承担4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利华审判员 周军芬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超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