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客运有限公司与韦洪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客运有限公司,韦洪魁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继武,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超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韦洪魁,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韦洪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客运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韦洪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