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朱杏琴等诉夏玉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杏琴。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杏琴(系顾某某之母),年籍详上。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永才,上海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玉珍。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丽婷。上诉人朱杏琴、顾某某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杏琴、顾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杏琴、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杏琴、顾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朱杏琴、顾某某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娄 永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