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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彭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李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