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彭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李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