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郜爱平与倪后权、潘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爱平,倪后权,潘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郜爱平。委托代理人顾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后权。被告潘菊芳。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虹雯。原告郜爱平与被告倪后权、潘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晓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爱平的委托代理人顾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后权、潘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爱平诉称:2014年5月27日,原告和倪后权签署《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倪后权出借人民币(币种下同)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6月10日。协议还约定了倪后权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应承担的费用。次日,原告将上述款项支付到倪后权的交通银行帐户内。嗣后,倪后权未按约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倪后权、潘菊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2、被告倪后权、潘菊芳支付原告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6%计算,自2014年6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被告倪后权、潘菊芳支付原告律师费6万元。被告倪后权、潘菊芳辩称:被告确实收到过本案所涉150万元,至今未归还,双方曾另行签订过一份协议,具体内容已记不清。经审理查明:被告倪后权、潘菊芳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7日,倪后权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为150万元;2、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6月10日止;3、借款利息按双方协商支付;4、倪后权到期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还款金额(本金和利息)的0.06%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公证费、差旅费和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次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应映通过上海农商银行向倪后权交通银行帐户转帐交付上述借款150万元。另查明: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支出律师服务费6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大额转帐短信回复认证交易详细信息、上海农商银行交易流水单、声明、聘用律师协议、律师服务费发票、律师服务费付款凭证、两被告的结婚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银行凭证等证明被告倪后权向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倪后权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协议约定的每日0.06%标准计算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该主张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服务费,有合同依据,且原告主张的金额未超过律师收费的相关标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倪后权、潘菊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被告倪后权、潘菊芳共同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郜爱平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二、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郜爱平以人民币1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6%标准计算,从2014年6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三、被告倪后权、潘菊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郜爱平律师服务费人民币6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4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20元,由被告倪后权、潘菊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