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舒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舒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48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负责人戴淑雅。被申请人舒飞。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申请人舒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舒飞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舒飞所有的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舒飞所有的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两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齐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