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诉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冯秀荣与尹宝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秀荣,尹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诉保字第0017号申请人冯秀荣,女,汉族,1962年4月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被申请人尹宝玉,女,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申请人冯秀荣与被申请人尹宝玉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尹宝玉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黄海路x号xx公寓xxx号房屋产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尹宝玉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黄海路x号xx公寓xxx号房屋产权;二、查封担保人张秀英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x庭x-x-xxx号房屋产权;三、扣押担保人张秀英提供的担���款人民币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