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自芳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奚班平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自芳,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奚班平,陶善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谢自芳,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奚班平,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陶善金,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自芳诉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奚班平、陶善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自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自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奚班平、陶善金价值640万元的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