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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1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邦霞与季昌莲、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邦霞,季昌莲,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171-3号申请执行人:杨邦霞(又名杨帮霞),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季昌莲(曾用名杨庆翠),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杨邦霞(又名杨帮霞)与季昌莲(曾用名杨庆翠)、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季昌莲与陈学勤系夫妻关系,陈学勤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季昌莲与其丈夫陈学勤共同所有的登记在陈学勤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唐杨路粮食局大院内1幢505室。(产权证号:肥东:10027375)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