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葛安明与程光、高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安明,程光,高艳,郭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290-5号申请人:葛安明,男。被申请人:程光,男。被申请人:高艳,女。被申请人:郭明慧,女。申请人葛安明为与被申请人程光、高艳、郭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光、高艳在中国工商银行沂水支行营业部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程光在中国工商银行沂水支行营业部的存款35万元(账号:62×××48),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高艳在中国工商银行沂水支行营业部的存款35万元(账号:62×××89),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