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63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惠某(曾用名:惠XX)。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丽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张某乙,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孩子还小,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惠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张某乙。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常因琐事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原、被告虽因琐事经常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相互关心,改正自身不足,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某甲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