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菊与赵国辉、何木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赵国辉,何木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张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赵国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何木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案在审理原告张菊与被告赵国辉、何木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张菊负担。审 判 长 张明永审 判 员 张 奕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