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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菊与赵国辉、何木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赵国辉,何木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张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赵国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何木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案在审理原告张菊与被告赵国辉、何木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张菊负担。审 判 长  张明永审 判 员  张 奕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