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士燕、周晴光与周冰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燕,周晴光,周冰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周士燕。原告:周晴光。被告:周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燕、周晴光与被告周冰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士燕、周晴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士燕、周晴光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燕、周晴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90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周士燕、周晴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欢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应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