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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效伦诉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伦,王磊,刘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08号原告:张效伦,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张大行政村张大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47********。委托代理人:唐凤龙,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胜利中路**********户。身份证号:3412231984********。被告:刘冬梅,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王桥行政村刘沟套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89********。原告张效伦诉被告王磊、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庞媛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效伦及委托代理人唐凤龙、被告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刘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效伦诉称,2011年1月5日,被告王磊、刘冬梅以被告王磊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亳州市汽车检测线,保证一年还清,约定了1分的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都用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张效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刘冬梅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王磊辩称,这笔钱是我夫妻俩借的,我承认,是我爱人让我借的。被告王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录音光盘一份。证明借款2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刘冬梅知道该笔借款。经庭审举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亦无异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被告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客观、真实,故对原告所举的三份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据原告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磊与被告刘冬梅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5日,被告王磊、刘冬梅以被告王磊的名义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用于在亳州做汽车检测线,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王磊从原告张效伦处借款20万元,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久拖未付显属不当,原告要求被告王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王磊、刘冬梅应当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磊、刘冬梅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磊、刘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效伦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自2011年1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磊、刘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