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行异议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惠芬等与纪长良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辉,王云涛,王素国,王惠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王荣建,纪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行异议字第00011号申请变更人(申请执行人)王云辉,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变更人(申请执行人)王云涛,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被申请变更人(申请执行人)王素国,女,1938年6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惠芬,女,1950年6月14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西环路西侧。负责人许玉青,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荣建,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纪长良,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在本院执行王素国、王惠芬、王云辉、王云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滦南支公司”)、王荣建、纪长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王云辉、王云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王惠芬、王云辉、王云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变更人王云辉、王云涛称:王素国、王惠芬、王云辉、王云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滦南支公司”)、王荣建、纪长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素国去世,现确定该执行案件中王素国应享有的剩余债权由我二人继承,请求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查明:王素国、王惠芬、王云辉、王云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滦南支公司”)、王荣建、纪长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房民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素国去世。经本院(2015)房民初字第0058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素国应享有的该案剩余债权由王云辉、王云涛继受。现王云辉、王云涛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王惠芬、王云辉、王云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素国去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应享有的该案剩余债权由王云辉、王云涛继受,王云辉、王云涛请求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相应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1)房民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由王素国、王惠芬、王云辉、王云涛变更为王惠芬、王云辉、王云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代飞审判员 尤玉龙审判员 任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