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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史玉洁诉张一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史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X号X单元X。委托代理人孙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树蓓巷X号X栋。委托代理人宋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张某送达了传票等权利义务通知书,原告史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