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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南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03刘秋辉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铁辉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南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刘铁辉,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刘铁辉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满后,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除权判决申请是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内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No.27388368,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票面金额为2200元,出票人为恩平市晶鹏陶瓷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的支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铁辉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共计1700元,由申请人刘铁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祝华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