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