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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非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周永。委托代理人易全。被执行人赵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建华应当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整,但被执行人赵建华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赵建华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3%加处罚款计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