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诉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玉与沭阳县创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九,沭阳县创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094号申请人刘玉九,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沭阳县创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湖东镇工业集中区(湖东村)。法定代表人周国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玉九诉被申请人沭阳县创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玉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沭阳县创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热压机一台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沭阳县创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其公司院内的热压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沭阳县创新木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姬永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