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京蕊与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杨京蕊,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恒大绿洲。法定代表人朱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晓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执行的杨京蕊申请执行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以其与杨京蕊签订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