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民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友光与孙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陈友光。委托代理人陈艳秋、陈向东,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存强。第三人陈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光与被告孙存强、第三人陈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友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存强、第三人陈光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友光撤回对被告孙存强、第三人陈光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陈友光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倪泗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