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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周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城大西街53号。法定代表人袁传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达民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达州达川支行帐号************上的存款456650.00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雄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