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裕伟、阮为平与阮为平、何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裕伟,阮为平,何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905号原告:卢裕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菊华。被告:阮为平。被告:何晓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裕伟与被告阮为平、何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