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裕伟、阮为平与阮为平、何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裕伟,阮为平,何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905号原告:卢裕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菊华。被告:阮为平。被告:何晓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裕伟与被告阮为平、何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旭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