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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金某甲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000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岳西县,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健,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红菇、代理检察院侯冰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及其辩护人汪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其丈夫赵某乙经常发生矛盾,曾遭到赵某乙的殴打。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金某甲将给赵某乙做好的饭菜中放入“高效氯氟氰菊脂”打虫药。见赵某乙吃了部分饭菜,金某甲担心赵某乙会有生命危险,遂打电话给妹妹金某丙告知其在赵某乙吃的饭菜中放了打虫药,金某丙立即打电话给赵某乙并送其去医院治疗,经治疗后,赵某乙脱离生命危险。当日,被告人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之规定,依法判处。同时认定被告人金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属犯罪中止。被告人金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金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金某甲主观恶性不大,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有防卫因素在内;2、金某甲属犯罪中止,未给被告人造成损害;3、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自愿认罪、悔罪;4、被害人已经谅解金某甲。提出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其丈夫赵某乙经常发生矛盾,曾遭到赵某乙的殴打。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金某甲将给赵某乙做好的饭菜中倒入一支“高效氯氟氰菊脂”打虫药(低毒),然后将饭菜端给赵某乙吃,见赵某乙吃了部分饭菜,金某甲产生了惧怕念头,遂打电话给妹妹金某丙,告知其在赵某乙吃的饭菜中放了打虫药,金某丙立即打电话给赵某乙让其不要再吃饭菜,并送赵某乙去岳西县医院治疗。经治疗后,赵某乙脱离生命危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日,被告人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赵某乙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对金某甲从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另查明:被告人金某甲于2013年5月31日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岳西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处警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赵某乙的岳西县医院病历资料,证人金某乙、金某丙、赵某甲、金某丁、金某戊、陈某、王某、金某己的证言,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金某甲病历资料,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赵某乙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金某甲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被告人金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金某甲系防卫杀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赵某乙在婚姻家庭中具有一定过错,金某甲的行为未给赵某乙造成严重损害,且赵某乙已主动表示谅解,请求对金某甲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金某甲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金某甲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上述情节,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亮审  判  员 王志文人民 陪 审员 李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刘昭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