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王某。被告:阮某甲。原告王某为与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丹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阮某乙,现年17岁。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长期喜爱赌博,不顾家庭事务,原告多次规劝反而遭被告殴打。2013年12月份,原告献血回来在朋友家吃便饭后,被告不分青红皂白掀翻饭桌,用凳子击打原告,致使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2015年2月底,被告将儿子的书籍散落一地,并敲坏写字桌。被告的种种过激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阮某乙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阮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阮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供的结婚证及原告王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但未提供依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王某提出的子女抚养方面的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阮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阮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某已预付),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