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成琼与李坤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琼,李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周成琼,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坤明,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成琼依据(2013)宜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坤明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宜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中止执行程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宜民再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3)宜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宜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