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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成琼与李坤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琼,李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周成琼,女,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坤明,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成琼依据(2013)宜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坤明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宜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中止执行程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宜民再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3)宜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宜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