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巴民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谭庆芝与武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芝,武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民初字第0524号原告谭庆芝。委托代理人韩联彪,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才,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德忠。原告谭庆芝与被告武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庆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庆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50元,减半收取392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615元,由原告谭庆芝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姚雪琴人民陪审员 陆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