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徐健健与耿鼎人、孟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健,耿鼎人,孟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徐健健。委托代理人陈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鼎人。被告孟建波。原告徐健健与被告耿鼎人、孟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以耿鼎人为被告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后申请追加孟建波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诉讼标的,本案已超出了启东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启东市人民法院遂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经审查,原告仅交纳了一半的案件受理费,本院遂向原告发出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补交,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收到了上述通知书,但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徐健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