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宇政、莫如莲申请执行陆兴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宇政,莫如莲,陆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梁宇政,男,1941年8月7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上司镇墨寨村小养寨组16号,农民。申请执行人莫如莲,女,1953年10月26日生,布依族,住独山县上司镇墨寨村小养寨组16号,农民。被执行人陆兴成,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独山县百泉镇双桥村翁应组12号,农民。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梁宇政、莫如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2014)独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陆兴成履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258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费2188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兴成尚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南民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2014)独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陆兴成具备履行义务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梁宇政、莫如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昌领审判员 莫兴阳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琪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