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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仇×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仇×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71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沙×,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沙×、仇×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沙×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仇×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沙×、仇×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讯问了上诉人沙×、仇×。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仇×分别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沙×、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沙×、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沙×、仇×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仇×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轶松审 判 员  郭树明代理审判员  韩绍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